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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代购:跳钢丝的生意 庞大产业链背后存法律隐患

发布时间:2016-11-16 07:36:47 所属栏目:Unix 来源:i天下网商
导读:副标题#e# 海外代购在我国已然形成非常成熟的产业链,国内大型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近几年大量涌现的奢侈品网站几乎都跟海外代购有着密切的联系。本文将揭示这一庞大的产业链背后存在的法律隐患。 文/天下网商特邀作者 张延来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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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外代购在我国已然形成非常成熟的产业链,国内大型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近几年大量涌现的奢侈品网站几乎都跟海外代购有着密切的联系。本文将揭示这一庞大的产业链背后存在的法律隐患。

  文/天下网商特邀作者 张延来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1年(上)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6月,海外代购市场交易规模达到206亿元,预计2011年年底可达到241亿元。而到2012年,海外代购的交易规模将达480亿元。同时统计显示,在海外代购最受欢迎的商品品类中,化妆品、奶粉和箱包占据前三的位置,紧随其后的还有服装饰品、电子产品等。

  国内现有的大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近几年大量涌现的奢侈品网站几乎都跟海外代购有着密切的联系。

  在如此庞大的产业链背后,各有关方之间到底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其中又隐藏着哪些法律上的隐患?代购者和第三方平台面临哪些法律风险以及如何运用网规最大程度地防患于未然?本文在尝试给出解答的同时,首先来厘清几个海外代购的基本概念。

  

海外代购:跳钢丝的生意 庞大产业链背后存法律隐患

 

  海外代购是什么?

  海外代购不是一个有既定概念的词汇,只是一种由买方、代购方和卖方三方参与完成的跨境商品及服务交易模式而已。海外代购产业的形成主要原因有两个,一个是境内外商品及服务基于关税、境内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检测检验费用等因素造成的差价,一个是部分商品及服务种类在境内的稀缺性。

  一般来说,海外代购的货源有三种渠道,第一种是通过正常的货物运输。受2010年关税调整影响,小型的外贸公司或个人开始选择通过阿里巴巴或敦煌网等电子商务平台或物流公司,采用集约方式把需办理进出口手续的商品集中起来报关。

  比如在阿里巴巴上凑齐1000家小额外贸公司或个人外贸商,通过外贸服务商可以集中起来办理进出口手续,1000元的外贸服务费则由这1000家公司平摊,价格非常低廉。

  第二种是通过私人包裹邮递。

  第三种是个人携带通关(多为各式各样的“水客”带货)。

  了解了货源渠道,基本上可以得出海外代购商品的售价组成,即产品的成本价、购买地的购物消费税以及国际和国内的运输费(包括关税)三部分组成。

  当前的海外代购主要有两种途径,一种是私人代购,包括熟人海外代购和职业私人代购,主要是通过委托私人的方式进行境外购买;另一种是专业代购平台,又称之为官方代购,是指通过设立相对稳定和合法的组织机构开展境外代购业务。

  当然在很多情况下,两者的区别并不明显,尤其是前一种途径中为数不少的私人代购都通过后一种途径中的第三方平台开展业务。典型的代购平台如易趣代购平台、淘日本、淘宝全球购、帮购网、美国购物网等,此外今年大量涌现的奢侈品网站,很多也是通过代购来取得货源的。

  

海外代购:跳钢丝的生意 庞大产业链背后存法律隐患

 

  四大法律问题

  (一)关税

  关税是代购产业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大量的代购通过分包邮购和私人携带的方式通关,规避关税的征收,对税收冲击非常大。

  针对此种情形,海关总署于2010年连续出台两份针对性的文件,一份是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文件《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降低了个人邮寄进境物品的免征税税额标准,规定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而此前应征进口税税额在500元以内,海关予以免税。

  另一份是海关总署第54号文件《关于进境旅客携带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的规定》,具体为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上述两份文件分别针对海外代购环节中的邮寄和私人携带,征税标准变得更加严格,在执行环节也加强了监管,因此对海外代购行业造成较大的冲击。

  文件出台后,不少代购商纷纷选择委托第三方外贸服务商,采取化零为整的方式集中报关,然后将成本摊薄到消费者身上。

  

海外代购:跳钢丝的生意 庞大产业链背后存法律隐患

 

  (二)行政监管

  有些商品种类因为涉及卫生、健康等因素从而具有特殊的属性,国内对于此类商品的流通实施一定程度的管制,尤其是通过在生产、进口和销售等环节实施许可制度的方式。以海外代购中比重最大的化妆品为例,化妆品出现的安全性问题主要集中表现在使用禁用原料、被微生物污染、存在过敏性物质等几个方面。我国对化妆品进口和流通方面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进口化妆品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2004年卫生部《关于简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4]217号)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对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此外,对于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进口则需申请许可。值得一提的是,卫生部对申请备案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组织技术评审,生产和进口单位对备案产品的卫生质量和安全承担全部责任,对特殊用途化妆品组织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卫生部接收到技术审查结论后进行行政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化妆品经销商经销未经卫生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对经销商进行处罚。

  可见,对于部分类目的产品,国内有关部门对其进口审批和违规进口都规定了相应的措施,类似的规定和措施也适用于食品(奶粉)领域。此外,服装、电子产品等商品类目虽然没有设置明确的许可制度,但并非没有相配套的管制措施,例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以及中文标注等,以及《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规定的电子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标准等。

  (三)知识产权与平行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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