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曲同工:全球VR第一案判赔5亿美元,那高德诉滴滴案呢?
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 2017 年 2 月 23 日,高德在国内的发明公布数是 281 件,发明授权数是 75 件,实用新型数是 7 件,外观设计数是 317 件,而滴滴在国内的发明公布数是 113 件,发明授权数是 6 件,实用新型数是 5 件,外观设计数是 40 件。 可以看到,从专利规模来看,滴滴远不及高德。 值得一提的是,高德的专利申请主要集中在地图、导航等领域,而滴滴的专利申请,早期主要集中在车辆调度,后在导航或地图相关领域也有一定的涉足。 比如,滴滴正在推进基于大数据的所谓“智慧交通”,而这种布局必然离不开地图、导航等基础技术的使用。 事实上,近年来,“挖角员工”已经成为一些公司“弯道超车”发展的重要策略。 而“挖角员工”之所以备受青睐,关键在于相应员工在原公司从事特定技术或研发有较长时间,对于原公司的技术优势和发展路径比较清楚。 对于成功“挖角”的后进公司来说,可以缩短在特定领域学习、跟进或创新的时间、人力和技术成本。 不过,“挖角员工”也成为各类纠纷、诉讼或案件的焦点所在。 2017 年 1 月 18 日,华为公司内部通报了华为消费者终端业务 6 名前研发人员泄露内部资料被刑拘一事。 当时,华为称,这些员工拿着华为的知识产权到外面去赚钱,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 上述 6 名前华为手机研发部门员工从华为离职后,于 2014 年 8 月陆续加入上海艺时公司,开始从事K 1 儿童智能手表的研发工作。 媒体报道显示,经过公安机关的初步调查,认为其中一名员工申请的一项儿童智能手表天线专利对华为涉嫌构成侵权,该专利被深圳某评估机构估值为 300 万元。 显然,伴随技术争夺成为越来越多公司竞争高地所在,“公司挖角”或“员工跳槽”所可能触发的纠纷将会越来越多。 对于公司及员工来说,如何避免商业秘密或专利技术外泄,以及员工如何规避原公司从事新产品或技术研发等诸多问题,亟待引起它们的共同关注,应尽早通过协议等方式予以约定,避免后续不必要的麻烦。 以《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简单说,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员工与公司没有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另行约定的话,那么,职务发明的申请权及所有权均属于单位。 而类似需要注意的问题或细节,还有很多。 (编辑:PHP编程网 - 黄冈站长网) 【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其相关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无意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与联系站长删除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