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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首次明确规定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规则

发布时间:2020-06-10 00:57:04 所属栏目:动态 来源:站长网
导读:摘要:《民法典》首次针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标的物交付时间作出规定。弥补了司法实践中因《合同法》中未对电子合同有关事项作具体规定,而存在的争议问题,尤其为当前盛行的网购争端提供了有效的电子合同法律依据 5月28日,

摘要:《民法典》首次针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标的物交付时间作出规定。弥补了司法实践中因《合同法》中未对电子合同有关事项作具体规定,而存在的争议问题,尤其为当前盛行的“网购”争端提供了有效的“电子合同”法律依据…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新中国历史上首个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其中合同编占525条,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修改了超过300条,涉及规定内容实质性内容新增、修改超过150条。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民法典》首次针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标的物交付时间作出规定。弥补了司法实践中因《合同法》中未对电子合同有关事项作具体规定,而存在的争议问题,尤其为当前盛行的“网购”争端提供了有效的“电子合同”法律依据。

具体如下:

1、《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部分对电子合同“书面形式属性”、成立条件、订立时间及地点做出明确规定。

其中: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九十一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二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第四章 合同履行》部分,对电子合同的交付时间做出明确规定。

其中:

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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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万物互联的时代,电子合同已经成为线上交易的重要业务凭证,《民法典》对电子合同的规定从法律层面为线上签约提供了有效的司法依据,推动电子合同发挥与纸质合同同等法律效力,加速应用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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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编辑:PHP编程网 - 黄冈站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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