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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强东涉嫌性侵案是否会被公诉?关键因素在这里

发布时间:2018-10-10 18:07:02 所属栏目:动态 来源:财经杂志(北京)
导读:副标题#e# (原标题:刘强东涉嫌性侵案是否会被公诉?专家分析决定该案发展的关键因素) 原创: 满运龙 财经杂志 今天 京东集团创始人刘强东涉嫌在美性侵一案,下一步会如何发展?本文通过梳理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有关规定与实际特点,介绍了检方自由裁量权

(5)最重要的考量因素是检方掌握、并可以被法庭采纳的证据,根据检察官判断,是否经过庭审过程能够满足检方所承担的“确信无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的法定证明标准。从其职业声誉出发,检察官不愿意提出一项没有把握胜诉的公诉。例如,如果关键证人拒绝作证,检察官无法得到庭审时需要的证人证言,“巧妇不做无米之炊”。此种情况经常发生在强奸等性犯罪案件中,受害者处于羞耻、恐惧等原因不愿出庭作证,致使检察官无奈放弃或搁置追诉。

以上因素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有限司法资源的限制,检察官需要审时度势,合理调配资源。同时,由于检察官是选举产生,满足选民阶段性政策偏好,保证连选连任,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检察官的追诉决定。

刘强东案起诉与否在于证据充分程度

回到刘强东涉嫌性侵一案。目前看来,可能影响当地检察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起诉的诸多因素中,核心因素应该是检方掌握证据的充分性,具体而言,是根据检察官的职业判断,检方能否提出有效的证据,该证据在庭审过程中可以被法庭采纳,而且足以达到说服陪审团(根据美国宪法,刑事被告有权要求陪审团审判)形成“确信无疑”信念的程度。这样,检察官才有胜诉保障(获得有罪判决或与被告达成认罪前提下的辩诉交易)。

与大多数西方国家一样,美国奉行“证据裁判”原则,即司法判决必须基于(而且只能基于)在诉讼过程中包括公诉方和刑事被告在内的当事人向法庭提交并被法庭采纳的证据,由事实认定者(法官或陪审团)作出的事实认定为基础。

此一过程中,事实认定者不得考虑其他消息来源(如媒体报道)的信息。所以,在刘强东案中,除亨内平县检察官之外的所有局外人看到或听到的所有信息,都不构成本案的证据。

目前,局外人能够了解到的确认事实,仅仅包括2018年8月31日当地警方对刘强东实施了逮捕。根据警方公布的调查报告,该逮捕为“无搜捕状”逮捕。在美国,各地警察每年作出大约150万次逮捕,一种是有搜捕状(Warrant)逮捕,一种是无搜捕状逮捕,后者占所有逮捕的95%。

无搜捕状逮捕,发生在警察目睹犯罪行为发生现场,或者根据“合理依据”某人实施了(或马上要实施)犯罪行为(比如警察获得了当事人或在场目击证人口述,包括案发当时或紧接之后与亲属或朋友的通讯,或者提取了现场物证等)。逮捕之后,警察需要提供一份宣誓的书面证词,说明“合理依据”的理由,放入案卷备查。

警方调查报告显示,刘强东因为被指称实施“性行为犯罪-强暴-既遂”(CSC – Rape – Completed)而被逮捕。这里必须指出,逮捕和警方报告都不是犯罪事实的证明,不过是警方对其逮捕行为“合理依据”的说明。而且,根据适用的证据规则,警方调查报告内容并不一定被法庭采纳为证据,除非案发现场警察可以就自己的亲身观察出庭作证,根据他人叙述(如当事人或目击证人)形成的报告内容,必须由叙述人亲自出庭作证,不然可能以传闻证据理由被法庭排除。

事实上,美国警方发现犯罪或接到犯罪举报进行调查之后,也拥有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出具调查报告,类似检察官在接到警方报告后决定是否起诉。警方可以选择不出具调查报告(unfounding a crime)。据有关统计,所有报警的暴力案件中,警方只对其中39.3%完成调查报告;所有财产犯罪报案,警察完成报告的比例为49.3%。从这个角度讲,本案当地警方提交犯罪报告本身,表明警方认定犯罪发生,值得交付检察官考虑起诉。

综上,截至目前的信息判断,似乎表明警方倾向于认定有犯罪发生(虽然该认定远远不等于证明刘强东有罪),希望检察官提出公诉,但检察官有不受节制的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提出公诉。

归根结底,检方是否决定公诉,起核心作用的仍是证据的充分程度。

(作者为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美国执业律师,编辑:鲁伟)

姚立伟 本文来源:财经杂志 责任编辑:姚立伟_NT6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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