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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鼓励共享单车免押金,不鼓励电动车 | 钛快讯

发布时间:2017-05-24 12:12:30 所属栏目:动态 来源:钛媒体
导读:副标题#e# 摘要: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行实名制注册、使用,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但是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钛媒体快讯 | 5月22日消息:交通运输部在浸提对外发布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
副标题[/!--empirenews.page--] 摘要: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行实名制注册、使用,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但是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交通部:鼓励共享单车免押金,不鼓励电动车 | 钛快讯

钛媒体快讯 | 5月22日消息:交通运输部在浸提对外发布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指导意见》),进行为期两周的公开征求意见。

交通运输部首先肯定了共享单车的作用,认为共享单车“有效解决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构建绿色出行体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车辆乱停乱放、车辆运营维护不到位、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用户资金和信息安全风险等。

新出台的《指导意见》,则是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在基本原则的要求中,它首先明确了共享单车的责任主体——城市人民政府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责任主体,对于共享单车的发展要求有五个坚持“服务为本、改革创新、规范有序、属地管理、多方共治”。

既要发挥市场的作用,同时政府的监管不能掉线,而监管的细节依然是下方到各级属地政府,根据城镇真是情况进行规章要求。要对共享单车进行科学定位,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但是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针对车辆的投放问题,各级政府要自身特点、公众出行需求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定位,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并将其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并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

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可制定负面清单实行禁停管理。对城市重要商业区域、公共交通站点、交通枢纽、居住区、旅游景区周边等场所,应当施划配套的自行车停车点位,规范自行车停放。

共享单车的运营需要有严格的服务标准:

针对共享单车的建设,需要适时制定基础通用类国家标准,投放车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定。企业方面,需要加强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建设,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行实名制注册、使用,运营企业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对用户在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

要明确“计费方式和标准,公开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投诉处理机制”,还要“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此外,《指导意见》。建议企业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积极推行“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等模式,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业务中涉及的支付结算服务,应通过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并与其签订协议。

以下为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内容: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是移动互联网和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的新型服务模式。近年来,我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快速发展,在更好地满足公众出行需求、有效解决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构建绿色出行体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推动了分享经济发展。

但同时也存在车辆乱停乱放、车辆运营维护不到位、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用户资金和信息安全风险等问题。为了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推进“互联网+”行动计划,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提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水平,优化交通出行结构,构建绿色、低碳的出行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为本。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为公众提供更安全、更便捷、更绿色的出行服务。

——坚持改革创新。以“互联网+”行动为契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激发企业创新动力和活力,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坚持规范有序。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形成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发展环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规范企业经营,引导用户守诚信、讲文明,维护正常运行秩序。

——坚持属地管理。城市人民政府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责任主体,充分发挥自主权和创造性,因地制宜、因城施策,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发展模式。

——坚持多方共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治理的局面。

二、实施鼓励发展政策

(三)科学确定发展定位。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分时租赁营运非机动车,是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方便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重要方式。各地要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结合城市特点做好慢行交通规划,统筹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建立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城市出行服务系统。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四)引导有序投放车辆。各城市要根据城市特点、公众出行需求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定位,研究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保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和安全稳定运行。

(五)完善自行车交通网络。各城市要合理布局自行车交通网络和停车设施,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并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积极推进自行车道建设,提高自行车道的网络化和通达性。要优化自行车交通组织,完善道路标志标线,纠正占用非机动车道等违法行为,保障自行车通行条件。

(六)推进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和建设。各城市要制定适合本地特点的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规范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可制定负面清单实行禁停管理。对城市重要商业区域、公共交通站点、交通枢纽、居住区、旅游景区周边等场所,应当施划配套的自行车停车点位,规范自行车停放。

三、规范运营服务行为

(七)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标准化建设。鼓励有关社会组织、产业技术联盟制定团体标准;支持各地结合发展规模、城市管理、地形条件、用户骑行习惯等差异化需求,制定运营、维护等地方标准;鼓励企业制定更高水平的产品质量、运营管理、售后服务等企业标准,推进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适时制定基础通用类国家标准。运用生产许可、认证认可、监督抽查等手段,建立标准实施分类监督机制,促进标准落地。投放车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定。

(编辑:PHP编程网 - 黄冈站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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