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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关注大数据立法

发布时间:2021-05-12 20:15:36 所属栏目:大数据 来源:互联网
导读:在今年的地方人大会议上,多位代表均提出了关于大数据立法的建议。 广东省人大代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周济雄表示,现在各行各业都在使用大数据,但哪些单位才有获取相关信息的资质?经营者在收集大数据时,从哪里获取
在今年的地方人大会议上,多位代表均提出了关于大数据立法的建议。
 
广东省人大代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周济雄表示,现在各行各业都在使用大数据,但哪些单位才有获取相关信息的资质?经营者在收集大数据时,从哪里获取是合法的?目前都存在法律空白。
 
周济雄建议加快大数据应用的立法研究,明确规定大数据的收集、使用、管理权限,明确各类经营者收集大数据的合法途径,通过多种手段管好大数据。
 
广东省人大代表、深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韩俊则带来了关于制定《广东省数据安全保护条例》的议案,呼吁立法保障数据产权、数据流通、数据安全等。
 
韩俊指出,由于当前数据的相关规范不完善、不系统,数字经济处于“野蛮生长”状态,随意收集、不当使用、违规披露和窃取个人数据的事件频发,导致企业之间因数据权属不清晰引起的法律纠纷不断,不利于数字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上海市人大代表马瑜也针对大数据立法提出了三点建议:尽快启动对数据和数据资产保护立法工作,明确对公共数据的保护怎么做;对数据和数据资产保护范围要界定好,实现全面保护;对社会数据保护,应坚持由政府或者代表政府的国资国企拥有数据和数据资产所有权原则。
 
大数据立法地方先行
 
“数据产业需要法律来保驾护航,大数据发展需要一部国家专项立法。”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电子商务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张韬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为大数据立法,能够使整个数据产业在法律保障下健康有序发展,在保障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能极大地开发、激发数据的利用和交换价值。
 
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统一、专门的国家大数据法律,在大数据立法方面,一些地区已经先行一步。
 
2016年,贵州省在全国率先出台大数据地方性法规《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着眼于大数据发展应用的系列环节和数据共享开放、数据安全等重点内容进行规范调整。
 
2017年4月,贵阳市出台《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成为全国首部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地方性法规。
 
与贵州省相比,广东省深圳市在大数据方面的立法更具有综合性。
 
2020年12月28日,《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暂行条例(草案)》提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如果条例获得通过,将是我国首部数据领域的综合性专门立法。
 
在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看来,深圳的大数据立法在内容方面有诸多创新。
 
比如,草案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对特定数据的自主决定、控制、处理、收益和利益损害受偿等数据权益,这是在国内立法中首次提出“数据权益”保护。
 
朱巍告诉《法治日报》记者,国家迟迟没有推动大数据立法,是因为对大数据的性质还存在争议,比如在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曾经在知识产权的客体中加了一条,即数据信息权,后来,很多专家提出,如果将数据信息归为知识产权,可能会存在权利冲突,最终,数据信息权这一条被删掉了。
 
“明确数据权属问题是大数据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深圳的大数据立法将为国家大数据立法提供宝贵经验。”朱巍认为,推动国家大数据统一立法的时机已然成熟。

(编辑:PHP编程网 - 黄冈站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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