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o摩拜百亿押金去向成迷 靠押金盈利无疑饮鸩止渴
记者注意到,今年1月,小蓝单车在资金链断裂后将业务托管给滴滴公司,用户可通过滴滴公司的APP继续使用小蓝公司的共享单车。但根据托管安排,小蓝单车的品牌、押金和欠款等各项事务仍归属于小蓝公司。滴滴出行并无退还小蓝单车用户押金、特权卡和充值余额的责任和义务。 尽管此前摩拜和ofo宣称分别与招商银行和中信银行进行了押金监管和押金托管,但对于押金规模及账户性质、具体资金管理模式,单车企业却讳莫如深从未透露。这也导致每每市场爆出二者涉及挪用押金时,企业通常只回复“绝未挪用”、“可以随时退款”,却拿不出更为充分的证据。 按照去年8月交通部等十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下称《指导意见》),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预付资金,在企业注册地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接受交通、金融等主管部门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 但上述押金监管和押金托管是否等于在银行设立了“专用账户“?有支付领域资深人士告诉记者,以备付金账户为例,这类专户中的资金,企业不能理财,不能现金支出,仅能做活期存款。而如果是一般性账户则没有上述规定。 而对开设在银行的账户是一般性存款账户还是专用账户,押金具体的管理模式、如何实现专款专用,ofo和摩拜均未对记者采访进行进一步回应。 根据ofo创始人兼CEO戴威去年11月公开发言,ofo彼时已拥有2亿用户。第三方数据机构艾媒咨询《2018上半年中国共享单车行业监测报告》,ofo月活跃用户规模达2937.7万,摩拜单车月活跃用户规模达2526.6万。仅以上述月活用户统计,按照99元和299元的押金计算,忽略部分免押涉及金额,原则上二者管理的押金规模合计也超过百亿。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娜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押金往往被视为双方有序履行各自合同义务、确保合同标的物安全的保障手段,而非用户为履行合同支付的合同对价。虽然其金额体现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中“资产”中的银行存款科目下,但同时也体现在“负债”中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下,把押金简单地视为企业资产自行支配使用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在李娜看来,按照共享单车的规则,用户与共享单车之间合同终止,押金应自动失效且自动退还。但共享单车却需要消费者去申请退还,明显是增加退还的难度。 谁来“拆弹”? 押金带来的社会问题是这轮共享经济的发展环境由松转紧的重要诱因。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中两次提到“共享经济”,认可的同时也进一步强调“实行包容审慎监管”,表现了对押金引发的金融风险的高度关注。 在目前法律法规对共享单车押金定性、管理、使用仍存在模糊地带的背景下,如何选择具有可操作性的模式来降低押金风险也成为从监管到市场探索的方向。 按照去年8月交通部等十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就明确指出: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而按照交通部和住建部《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鼓励用信用模式替代押金管理,让信用良好的优质用户享受到低押金、甚至免押金的差别化服务。 中国社科院财经院互联网经济研究室主任李勇坚长期研究共享经济,在他看来,押金模式只是目前共享经济发展的一个过渡。“押金模式并不完全适应共享经济的发展特点。从未来发展看,随着无人驾驶等为代表的共享出行进一步发展,现有的押金模式是否能够适应,值得进一步观察。” 事实上,在现有条件下,免押模式仍然是对用户保护相对有效的一种实践。以小蓝单车为例,其资金链断裂前,约有100万人通过芝麻信用获得免押骑行资格。而在出事后,这部分群体的利益并没有受到影响,相当于免押模式为用户减少了2亿押金的损失。 芝麻信用平台运营总监廖宇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最多时,曾经有17家共享单车品牌均接入了芝麻信用的免押服务,但此后由于企业经营因素很多企业退出了市场,到目前芝麻已经累计为近50个城市4800万用户减免押金超过98亿元。“押金如果成为共享单车甚至共享经济的盈利模式无疑饮鸩止渴,一旦发生挤兑,也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压力,这个风险并不可控。 杨磊看来,免押策略尤其考验一个企业的运营能力和成本控制,部分无法适应的玩家终将被市场淘汰。“从微观来看,通过信用约束的形式破解押金监管难题,符合用户利益、企业商业发展的考量;宏观上,将更多用户纳入个人征信体系,更符合国家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充分调动市场自身的力量净化环境,降低发展成本与风险。” 事实上,在免押之外,更多系统性机制也亟待建立。在陈剑看来,由于电子商务的对象广泛性、经营跨地域性、资金易得性、监管不足性等特点,一旦收取押金、预付费发生问题,造成危害的严重程度、社会反映的强烈程度,远超实体领域,极易引发群体事件。 她向记者透露,中消协今年就针对共享单车等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押金、预付费的立法规制提出了意见,建议《电子商务法》关注消费领域突出问题,增加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押金、预付费的相关规定,从资质限定、资金存管、履约担保、费用退还、信息披露、制裁措施等方面加以规制,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经营报) (编辑:PHP编程网 - 黄冈站长网) 【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其相关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无意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与联系站长删除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