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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告微博大号侵权背后的细节告诉我们:删帖子易,破保护伞难

发布时间:2016-12-28 16:56:55 所属栏目:资讯 来源:Pingwest
导读:副标题#e# 虽然知友喜欢抖机灵,但大量优质的知乎回答还是引来了不少不怀好意者的觊觎。事实上,知乎本尊已成功起诉了以知乎之名进行抄袭获利的微博大号及其营销公司,最近终于要迎来庭审。 无论对知乎原创回答者,还是知乎官方来说,这一进展实属来之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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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知友喜欢抖机灵,但大量优质的知乎回答还是引来了不少不怀好意者的觊觎。事实上,知乎本尊已成功起诉了以“知乎”之名进行抄袭获利的微博大号及其营销公司,最近终于要迎来庭审。

  无论对知乎原创回答者,还是知乎官方来说,这一进展实属来之不易——要知道,从今年五月开始的这场反侵权运动一直磕磕绊绊。

  一天之内完成30小时录屏取证是怎样一种体验?

  今年5月,为了应对越来越多的“碎片化抄袭行为”,知乎以版权方身份发起了“被侵权的原创者召集”,呼吁知乎作者将“知乎大神”、“知乎酱”、“知乎大叔”等微博账号侵犯自己知乎回答、文章著作权的信息发送给知乎版权团队。为了避免“知乎大神”删除侵权证据,通过多名知友的协助,知乎版权团队居然用了一天时间,将这个营销大号总计12.3万条微博用录屏的方式录了下来,视频时长达到30小时56分钟16秒。而据知乎版权的专栏文章表示,除了“知乎大神”,还有82%的证据确认工作有待完成。

  收集完证据资料后,知乎决定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纠纷”为由起诉“知乎大神”,并于今年7月1日成功立案。

  

WechatIMG257

 

  知乎提供的录屏片段截图

  被新浪微博拒绝配合调查是怎样一种体验?

  然而,即使掌握了这些证据并且成功立案,知乎还必须解决两个难题:确定“知乎大神”的实际运营方(个人或法人)及其具体信息和确定实际运营者从违法转载行为中获利。

  其实立案前知乎就向新浪微博递交过律师函要求对方给出”知乎大神“的用户信息,但新浪仅仅是删除了侵权微博,并且以“用户信息受法律保护”为由拒绝透露“知乎大神”的用户信息。(是不是很想呵呵?)

  

WechatIMG258

 

  被知乎调查侵权后,“知乎大神”已改名“大神说”

  直到8月11日,在法院的要求下,新浪才提供了“知乎大神”的用户信息。

  玩“钓鱼执法”是怎样一种体验?

  然而事情并没有这么容易,因为知乎认定“知乎大神”微博账号的实际运营者不是个人,而是一个营销公司。

  但“知乎大神”这个账号本身,却是以个人身份注册,不是以公司身份注册。如果仅以个人作为被告人的话,这些公司完全可以换个马甲继续抄袭。知乎法务负责人何颖诗在接受PingWest品玩采访时说:“‘知乎大神’帐号的实际运营和控制主体是公司,公司通过微博帐号发布的侵权信息,吸引大量关注和粉丝后插入营销广告内容来非法获取收益,因此,仅起诉微博注册人个人无法从根本上打击侵权行为。”

  知乎之所以认定“知乎大神”背后的运营者是一家公司,是因为在知乎问题“新浪微博上的「知乎大神」是谁?涉嫌侵权吗?”中,一位匿名用户在回答中对“知乎大神”真实运营方的身份做出了推论,得出了“知乎大神是由网红留几手创办的深圳蜂群传媒公司所运营的营销号”这个结论,证据有微博转发、私信对话截图、个人自称员工身份的行为等。

  但这一切都只能让知乎法务团队减小排查范围,却无法成为能在法庭上出示的直接证据。所以呢,知乎法务决定通过向这个营销号投一次广告的方式对“知乎大神”来一次“钓鱼执法”,这样不仅能从广告合同中确定运营者的身份,也能证明其从侵权行为中获利,简直是一石二鸟……

  很明显,这种腹黑策略成功了。

  到今年10月19日,知乎正式起诉“知乎大神”注册个人以及实际运营方——网红“我的前任是极品”创办,网红“留几手”所在的深圳蜂群传媒公司。但由于案件目前正在庭审阶段,知乎也表示暂时不太方便透露“钓鱼执法”的细节。

  从决定起诉到确定运营方身份以及掌握侵权获利证据,知乎法务团队花了近8个月时间。针对这次“钓鱼执法”确定营销号背后真实运营方的过程和意义,PingWest品玩采访了知乎法务负责人何颖诗,以下是采访实录:

  PW:关于用“投广告”的方式找到“知乎大神”背后的运营公司这个阶段,能否透露更多细节?

  何颖诗:目前这个阶段,更多细节不太方便透露。可以说的是,我们是通过“投广告”的方式确认了“知乎大神”的运营主体为公司,在此过程中,知乎用户提供了证据帮助我们很快锁定实际侵权人。

  PW:新浪微博拒绝提供用户信息的过程中引用了哪些条款?为什么法院能够要到用户信息?

  何颖诗:因为网络用户个人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参照《电信和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第四条、第十条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向其他人提供用户个人信息。而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可以据原告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法院提供用户个人信息。

  PW:“知乎大神”改名成“大神说”之后是否继续存在侵权行为?他的介绍里说“所发内容均已获得作者授权”的情况是否属实?以及现在还有没有接到作者的投诉?

  何颖诗:“所发内容均已获得作者授权”的情况我们暂时无法验证,需要逐一与原作者确认。但改名后的“知乎大神”转发知乎站内内容时,也未遵守知乎一直提倡的规范转载原则,未标注原作者姓名、原出处和原文链接。我们发出了“原创者召集”的专栏之后,“知乎大神”就立即改名成“大神说”,期间我们收到了很多来自作者本人的、针对“知乎大神”侵权内容的投诉;至于立案后,暂时还未接到来自作者本人的主动投诉。

  PW:除了微博,知乎还针对哪些平台进行过相关的起诉?

(编辑:PHP编程网 - 黄冈站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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