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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盘中国互联网20年 治乱2得失都在这里

发布时间:2016-11-16 23:48:31 所属栏目:百科 来源:腾讯研究院
导读:不经意间,中国的互联网产业突然成为全球的关注热点。美国的《纽约时报》、《连线》杂志,英国的《经济学人》、《金融时报》等,近期纷纷发表文章,认为中国互联网的发展已经从传统观念中大家认为的模仿者,演化为全球移动互联网的引领者和创新者。 张钦坤

  在三级火箭的推进过程中,无论是早期为获得更多用户而引发的与社交软件的大战(3Q大战),以及对他人默认浏览器设置的修改(3狗大战),乃至对他人搜索结果的插标(3B大战),其核心都是利用自己安全软件的特殊地位,或者说自己的“上游”优势,对下游进行不正当竞争。

  应用软件作为操作系统生态中的下游,其基本上无力对安全软件进行技术反制,只能诉求于司法和行政的保护,而这时我们却发现行业竞争规则竟然是缺失的。

  (二)竞争规则不明使得行业竞争秩序迅速恶化

  作为受害方,各家应用软件企业最急迫的诉求便是希望能叫停安全软件的相关行为。但当企业起诉到法院时,他们发现我国的法律对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没有规定诉前禁令(行为保全)。在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民事诉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没有规定诉前的行为保全制度,这就意味着受害企业必须坐等到司法诉讼的判决生效才能获得司法救济。

  而囿于司法的程序性,一个案件的审判周期往往在一年以上,受害企业等是等不起的。即便胜诉,企业的获赔额与其损失额也有很大的差距,例如3Q大战打了三年,最后获赔500万,虽然看似不少,但是和扣扣保镖在72小时内1000万的装机量相比完全是九牛一毛,因为在互联网领域获得1个用户平均需要10元的成本,1000万的用户就相当于省去1亿的推广费用。

  一边是赢了官司,输了市场,一边是诉讼营销,屡败屡战,市场份额不断扩大。这时候产业界不禁要问,拿什么才能保护你,我苦心开发和运营的产品。

  (三)严重的后果

  当互联网的上游企业为非作歹,同时行业竞争规则不明时,会导致行业产生巨大的混乱,竞争风气急剧恶化。2014年,北京一中院知识产权审判一庭庭长崔学锋法官介绍说,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存在四方面突出问题:

  第一,重复侵权情况较为严重。部分早已被法院判决认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仍在持续出现。甚至还出现了某些互联网企业重复实施相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形。

  第二,从受害者转变为施害者的情况频发。在部分案件中作为原告的互联网企业,随后成为了同类案件的被告,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受害者转变为施害者。

  第三,互相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多。近期,个别互联网企业之间互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状况有所增加,此类“以牙还牙”的状况,增加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混乱程度。

  第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新型表现形式不断涌现。随着技术的不断创新,互联网领域迎来了云计算、移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等一系列技术变革,同时互联网企业的经营模式也时刻发生着变化,由此催生了一批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手段,使得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日趋多样化。

  由此可见,当上游企业滥用技术优势地位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将极大的造成行业竞争秩序的破坏,此时国家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必须予以及时的规制,而不能放任与观望,否则将造成积重难返的情形。

  四、平台时代的全面到来

  2010年安全软件与社交平台之间的大战时,舆论对腾讯相对不利,很多舆论认为腾讯是一个封闭的平台,什么业务都做,给很多中小企业带来很大的压力。

  这也引发了腾讯对自身发展战略的深刻反思和冷静思考,最终腾讯选择了开放式发展战略,于2011年正式推出开放平台战略,不仅进行流量和能力的开放,同时也推出了产业共赢基金,对很多中小企业进行投资。

  这一系列动作引发了行业巨大变化,互联网行业开放平台战略的实施,不仅使中小企业快速获得了众多用户,形成了平台与中小企业的双赢,更重要的是使平台领导型的互联网经济快速壮大,与中国经济社会的融合日益深入。

  人们对互联网的认识也从以往的“工具论”快速发展至“基础设施”,并且为“互联网+”的实施奠定了理论和实践基础。

  (一)封闭型平台时代的竞争

  封闭型平台竞争是中国互联网发展中的一个典型阶段。在互联网发展的早期,各家互联网公司聚焦于自身核心产品能力的建设,例如腾讯的即时通讯、百度的搜索引擎、盛大的游戏等。

  当各家公司依托自身核心产品发展壮大,拥有海量用户之后,便开始尝试依托自身核心产品打造一站式的服务平台,更好地服务自身用户。例如腾讯曾依托即时通讯的优势地位,进军搜索业务(搜搜)和电商业务(拍拍),百度也利用自己在搜索引擎方面积累的流量优势,开展电商平台(有啊)和即时通讯工具(百度Hi)。

  这种战略看似很容易获得成功,因为在拥有海量用户的产品上推广新产品,其被消费的机会非常大。但从实践来看,并非所有的产品并都获得了成功。因为在互联网的市场竞争中,用户的转移成本基本为零,用户黏性较低,依托某款产品获得众多用户,并不代表其他产品就会对用户产生天然的黏性。而且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崛起,用户需求越来越垂直,平台的规模效应在个性化需求面前大打折扣。

  另外,互联网不同的产品是需要不同的企业文化和管理机制作为支撑的,例如电子商务类产品本质上是一种零售行业,与社交类产品的研发和运营有很大的不同,要求的企业文化和管理机制存在相当大的不同。

  因此,没有任何一家企业可以获得市场中所有的创造能力,满足消费者所有的需求。但这种全业务链铺开的战略思维,确实给很多中小企业带来巨大的竞争压力。

  (二)互联网开放平台的开放与规则

  2011年是中国互联网的开放平台元年,同时也是中国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元年。这一年,腾讯、百度、阿里等先后推出开放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流量支持和服务能力支持,共同服务平台上的消费者。

  这种模式,看似是移动梦网模式在互联网领域的套用,但是在推出开放平台伊始,各家互联网公司在如何保护消费者利益和防止平台生态被不正当榨取方面考虑的更为深刻和长远。

  腾讯首席执行官马化腾在2011年的开放大会上提出了腾讯开放平台需要坚守的八个基本选择,其中特别提到开放不仅仅是一种姿态,更是一种能力,这种能力不仅仅是流量的开发,更是开发能力、运维能力等的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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